中新網昆明12月11日電(缪超)12日,雲南省彌勒市人民法院公🤟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徐某雲妨害公務一案并當庭宣判,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徐某雲有期徒刑二年。
12月11日19時許,徐某雲醉酒後騎電動車經過彌勒市彌⭕陽鎮🙇♀️吉山社區吉山二組村口時,不配合在此檢查⛹🏻♀️卡點⭐負責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陳某某掃碼登記工作,并💋對其進行辱罵,争執中動手将♻️陳某某眼鏡打落在地。
經現場工作人員勸說徐某雲返回家中,後又再次回到卡點辱罵陳某某。彌陽鎮應急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者某某、楊某某等人在勸說徐某雲離開現場無效後,工作人員準備強行将其帶離現場,徐某雲用随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刀朝者某某腹部捅了一刀。經鑒定,被害人者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。
彌勒市法院審理後認為,被告人徐某雲在雲南省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,拒不配合政府疫情防控工作,以暴力、威脅方法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💃務,其行🍓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。庭審中,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👈合法訴訟權利。綜合被告人徐某🔆雲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,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徐某雲有期徒刑二年。(完)
【編輯:周馳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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